解答:为推进宠物用兽药上市,满足宠物临床用药需求,已在国外注册上市且完成Ⅲ期(田间)临床试验研究的宠物用兽药产品,申请进口兽药注册时,缺少国外Ⅰ期或Ⅱ期临床研究资料的,如产品中含有的药物活性成分(API)在国内已作为兽药或人药使用,且有药物安全性评价数据,可在国内补做Ⅰ期或Ⅱ期临床试验。
上一篇: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咨询常见问题64-67:治疗用兽用生物制品、噬菌体制剂、犬关节炎间充质干细胞制剂等事宜
下一篇:兽用处方药品种汇总表(2025.6.12更新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