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
(农办医[2015]29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畜牧兽医(农牧、农业)厅(局、委、办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:
为做好兽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,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,现就兽药生产许可证监管主体等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由我部下放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后,监管权相应下移,原由我部审批核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吊销、注销和撤销等工作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。
二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《兽药管理条例》规定的各项职责,规范工作程序,理顺工作关系,加大执法力度,认真做好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。
三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开监管信息,并在作出吊销、注销或撤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将相关信息报我部兽医局备案。
农业部办公厅
2015年7月27日